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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与资助工作指南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,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。为认真做好该项工作,公平、公正、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,同时着力提升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、确保困难研究生的健康成长。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工作指南。
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,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。
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,确定合理标准,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,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(系)评定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章 认定标准
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分为特别困难、一般困难两个类型,各学院(系)可结合以下分类标准综合考虑。
条件类型 | 分类条件 |
特别困难 | A1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A2、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A3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A4、孤残学生 A5、烈士子女 A6、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|
一般困难 | B1、单亲家庭学生,缺少经济来源 B2、父亲/母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,缺少经济来源 B3、城镇低保户及农村一般困难家庭子女 B4、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B5、其它需特殊说明的原因 |
学院(系)要根据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困难等级。原则上:
符合上述一项特别困难条件或二项及以上一般困难条件的,可以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研究生;
符合上述一项一般困难条件的,可以被认定为一般困难研究生。
第五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,必须持有由乡镇、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。
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,规范工作程序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(一)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、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;
(二)党委研究生工作部(研究生管理处)负责组织、审核和管理研究生的认定工作;
(三)各学院(系)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、审核本学院(系)研究生的认定工作,年级(专业)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。
(四)院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、院级研究生资助事务专职工作人员(研究生辅导员)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,理清岗位职责,建立问责机制。
第三章 认定程序
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。一般应在新生复查期结束前完成。经认定后的研究生困难等级是日后进行各类资助活动的主要依据。
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的认定工作,结合“新生服务网”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。新生入学后,向所在院系研究生资助事务专职工作人员(研究生辅导员)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由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开展评议工作,经审核后予以认定,并在“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”中予以确定。
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,向所在院系研究生资助事务专职工作人员(研究生辅导员)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由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开展评议工作,经审核后予以认定,并在“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”中予以确定。
第十条 学校根据认定名单,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库。
第十一条 学院(系)应采用多种等方式,深入、直观地了解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,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、不困难却受助的研究生;应保护受助研究生尊严,不干涉其个人及家庭隐私,不能让研究生当众诉苦、互相比困;应采用隐性的方式,涉及到受助研究生的任何事项,都应征求其本人的同意。
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(系)应加强对研究生的诚信教育。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,既不应隐而不报,更不能夸大虚报。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,一经发现,取消资助资格,收回资助资金,并视情节轻重,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四章 资助类别
第十三条 针对不同困难等级的研究生,学校实行不同的资助办法。
第十四条 保障性资助项目:
新生“绿色通道”: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,开辟“绿色通道”的学费缓交手续。
国家助学贷款: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,由中国银行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,最高额度为12000元/学年。
社会助学金:由社会各界捐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完成基本学业、潜心科研所设,资助金额2000~10000元/年不等:
校友爱心励志奖学金:由校友捐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,资助金额:2500元/年。
第十五条 应急性资助项目:
校友爱心基金:提供因重大疾病补助、大额医疗费补助和突发意外补助,补助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,个人在学期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。
学校/院系困难补助:因遇突发性伤亡事故等特殊困难,可申请院系补助;同时在院系以提供补助的基础上,可视情况申请校级补助。
第十六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:
出国出境项目资助: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经选拔,参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开展的“一带一路”海外短期交流项目,可申请减免其个人出资部分。
创业帮扶:会同学校资助中心,帮扶困难研究生创业。
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招聘倾斜:学校、学院(系)、导师在招聘助管、助教、助研岗位时优先招聘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。
第十七条 学院(系)要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,同时,可院系的实际情况,开设院系层面的资助项目和教育引导工作:
经济资助项目:新生入学适应补助、冬季寒衣补助、春节路费补助、毕业生择业路费补助、出国出境项目补助等。
教育引导项目:加强对困难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;加强对困难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教育;加强对困难研究生综合保险的宣传力度。